拟在建项目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549号】

发布时间:2026-09-14 14:32:41 地区:440000 440600 建设单位:-- 项目ID:13002350
投资额--
项目地区440000 440600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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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549号】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项目地区440000 440600
投资额--
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2026-09-14 14:32:41

二、项目正文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549号

佛山广湛高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9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分别于佛山市汾江桥下游约8米处穿越佛山水道(A线)、于海五路西延线佛山水道大桥上游约25米处穿越佛山水道(B线)、于文华北桥下游约22米处穿越佛山涌(C线),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54米、83米、32米,岸线及河床稳定,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及相关规范,工程选址满足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拟建管道A线、B线、C线所处佛山水道、佛山水道、佛山涌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Ⅴ级、Ⅴ级、Ⅷ级。《佛山220千伏城北输变电线路通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3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6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管道A线、B线、C线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0.04米、0.02米、0.0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A线、B线、C线分别采用盾构、定向钻、定向钻施工方式穿越佛山水道、佛山水道、佛山涌,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

拟建管道A线在现状及规划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5.05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5.0米;工程位置处规划航道底标高为-1.86米,高于现状河床最低点-3.13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12.14米。

拟建管道B线在现状及规划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21.81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6.42米;工程位置处规划航道底标高为-1.88米,高于现状河床最低点-2.73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18.30米。

拟建管道C线在现状及规划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1.27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1.27米;工程位置处规划航道底标高为-0.89米,低于现状河床最低点-0.16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11.11米,规划航道底标高对应的最小埋深为10.38米。

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拟建工程与北侧广惠城际铁路距离较近,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相互间的影响分析,同时加强与相关管理单位的沟通,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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