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2026年9月14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 项目类型 | 拟在建项目 |
| 项目地区 | 320000 320500 320583000000 |
| 投资额 | -- |
| 建设单位 | -- |
| 发布时间 | 2026-09-14 16:35:38 |
二、项目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江苏苏州昆山昆开创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定制)110千伏用户接入工程 |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钱塘江路西侧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所 | 苏州优格茗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线路起点为龙腾变电站进线电缆处,终点为新建两基终端杆,线路主要在富春江路、龙腾路。 |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运行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按要求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该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剥离的地表土壤单独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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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山市华峰制带有限公司年产工业输送带3万平方米、牵引导带2万平方米项目 | 昆山开发区天鹅路758号2号厂房 | 昆山市华峰制带有限公司 |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年产工业输送带3万平方米、牵引导带2万平方米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入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精密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表5标准,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1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 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表6标准,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二级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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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科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零部件生产项目 | 昆山开发区昆嘉路389号 | 江苏科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0万元,扩建后年产介入类医疗零部件1680万件、其他类医疗零部件1120万件。 | 1.本项目研磨、磷化、硝酸钝化、蚀刻、实验室、碱喷淋塔废水经氮磷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柠檬酸钝化、不含氮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等一同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余接入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光电水质净化厂)处理。生产废水pH、COD、S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标准。 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光电水质净化厂)。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清洗、磷化脱脂、涂胶、印刷、研磨、注塑等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钝化废气经碱喷淋处理后排放,实验室经碱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喷砂、焊锡、激光打标等废气经水喷淋+袋式除尘处理后排放,CNC加工、铣削等废气经静电油雾收集器处理后排放。涉注塑工段排气筒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酚类、氯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标准,涉印刷工段排气筒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其余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酚类、二氯甲烷、氯苯类、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