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套塑料组装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前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套塑料组装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前公示 |
|---|---|
| 项目类型 | 拟在建项目 |
| 项目地区 | 340000 341100 341102000000 |
| 投资额 | -- |
| 建设单位 | -- |
|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1:43:19 |
二、项目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5 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 700 万套塑料组装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和 104 国道交叉口,租用琅琊经开区铜陵路新型产业园 5 号标准化厂房东侧 | ||
建设单位: | 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格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面积约 1 200 m2 , 在滁州市 琅琊经济开发 区 拓展区 内。本项目总投资 45 0 万元 , 主要建设内容: 拟在 5 号标准化厂房东侧(建筑面积约 1200m2 )新建注塑生产线,购置用于塑料组装件生产的注塑机、破碎机、模切机、冷却塔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 700 万套塑料组装件的生产能力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废气: 本项目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同时还会产生丙烯腈、甲苯、乙苯、苯乙烯;本项目不合品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以颗粒物表征 。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 其他行 业》( DB34/4812. 6 -2024 )中 表 1 中相关排放 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9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5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 DB34/4812.6-2024 )中表 5 中相关排放限值。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5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9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5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无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 部分: 其他行 业》( DB34/4812. 6 -2024 )中 表 2 中相关排放 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 1 中二级相关排放 限值要求。 本项目破碎粉尘产生量很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含 2024 修改单)表 9 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厂区 内 NMHC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 》( DB34/4812.6-2024 ) 表 4 中相关排放 限值 要求 。本项目 注塑废气通过密闭空间 + 管道收集 + 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 (2)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预 处理后 和冷却废水 接市政 管 网,排入 滁州市第二污 水处理厂处理。 废水 pH 、 BOD5 、 COD 、 SS 等达到 滁州市第二污 水处理厂 接管标准要求 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表 4 中三级标准 , 处理达标后 的尾水 排入 清流河 , 滁州市第二污 水处理厂 尾水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 2002 )一级 A 标准要求 。 (3) 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的运行, 主要 为废气处理设备风机、注塑机、破碎机、模切机等 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最大声源强度值为 90 dB ( A ) 。 根据预测结果,项目投产后噪声在厂界预测点的贡献值较小,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3 类标准要求。因此,评价认为项目运营后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隔声等措施和声源随距离衰减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 (4) 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一般固废(废模具、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纸板、废抹布及废手套)和 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危险废物 收集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置; 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和废手套及抹布 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及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生态环境 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0-3215626 |
传真: | 0550-3925175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东北角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生态环境 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