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1260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关于《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1260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项目类型 | 拟在建项目 |
| 项目地区 | 340000 341100 341125000000 |
| 投资额 | -- |
| 建设单位 | -- |
|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5:06:13 |
二、项目正文
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1260万标方/年氢气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编码2512-341125-07-02-572945)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3061.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企业拟利用现有厂区西北侧约700.35m2区域,采用PSA变压吸附技术,对企业自产甲醛尾气进行提纯,生产高纯度氢气,项目建成可年产1260万标方氢气。现有工程环保设施尾气燃烧器暂停使用,仅在本次提氢装置停产检修、设备维护等停运状态时开启,其余时间该环保装置均处于备用状态。本次环评仅包含项目厂区内的提氢生产装置及配套厂区管道建设内容,厂外产品氢气外送管道工程由定远盐化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不在评价审批范围内。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解析废气管道密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新建的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现有工程反应釜不凝尾气通过本次新增的两级冷凝回收装置预处理后,进入现有'二级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罐区呼吸废气经尾气回收塔预处理后接入反应釜不凝气配套的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两股废气一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项目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甲醛、苯酚、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洗涤塔废水、软水制备浓水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标准限值;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定远盐化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基座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及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现有1060m3事故应急池和12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现有厂区生产装置区、危化品贮存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表》要求,项目不突破现有厂区设置的厂界4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