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能天长市大通风电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天长市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能天长市大通风电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
|---|---|
| 项目类型 | 拟在建项目 |
| 项目地区 | 340000 341100 341181000000 |
| 投资额 | -- |
| 建设单位 | -- |
|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5:45:37 |
二、项目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天长市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能天长市大通风电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3215626、3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新能天长市大通风电场项目
二、建设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大通镇、张铺镇
三、建设单位
天长市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绿峰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安徽省大通镇、张铺镇,总投资约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本项目总装机容量100MW,拟安装16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组通过4回35kV架空线与电缆直埋混合线路输送至拟建升压站。年上网电量21430万kWh,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2143h,容量系数0.245。升压站和其他拟建风电场共用,升压站和送出线路另行评价,不再纳入本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属于《安徽省能源局关于确认烈山区东部风电场等项目建设规模的复函》(皖能源新能函〔2025〕4号)中支撑性煤电(气电)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之一,并取得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能天长市大通风电场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意见的函》(滁自然资规函〔2025〕128号)。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和工程设计。风机、集电线路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目标,控制项目与环境敏感点之间距离,避免光影、噪声等对其产生影响。进一步优化集电线路敷设方案,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优化施工选址,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布置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等大临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植被保护要求,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水土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施工时间,降低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的惊扰。尽量避让鸟类活动的高峰期、繁殖期及恶劣天气。运营期落实鸟类保护措施,加强风电场灯光管控,适时开展鸟类监测,注意避让集群候鸟;在冬至前后,降低叶轮转速,适时开展停机检修维护,进一步降低风机光影影响。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与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在靠近村庄一侧设置移动性声屏障等措施,降低施工期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变桨变速型风机,风电叶片尾部安装降噪锯齿,优化风机运行管理,对风机及其箱式变压器采取减震措施,加强风机及其箱式变压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
4.切实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泥浆水、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机械和车辆冲洗及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居民用房化粪池处理,定期由清掏车外运至相关接收处理单位,不外排。运营期风电场不涉及废水排放。
5.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应按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营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箱式变电站采取干式变压器,设备维修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7.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天环〔2026〕54号)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