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关于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项目类型 | 拟在建项目 |
| 项目地区 | 230000 231200 231202000000 |
| 投资额 | -- |
| 建设单位 | -- |
| 发布时间 | 2026-09-17 18:03:23 |
二、项目正文
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技术改造工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利用现有3台26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掺烧绥化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站污泥(污泥含水率为25—28%),设计掺烧量为60吨/天,年最大掺烧量19980吨,间断掺烧,最大掺烧比例为燃煤量的8%。储运工程包括利用现有封闭煤库贮存污泥,仅存放当天掺烧量。辅助工程包括新增一台计量地秤。其他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投运后,所掺烧污泥可替代燃煤5437.37吨/年,锅炉运行时间、供热规模和范围保持不变。
该项目符合《黑龙江省绥化市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5年)》《黑龙江北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2—2035年)》、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绥化象屿能源有限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严格控制污泥掺烧比例。锅炉烟气利用现有环保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符合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要求;控制炉膛温度、烟气停留时间及含氧量,有效抑制二噁英的排放,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废气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
污泥运输车辆采用苫布遮盖,卸车、掺混在封闭煤库内,依托库顶部现有喷雾系统降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污泥暂存在封闭煤库,喷洒除臭剂,并严格控制暂存时间,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要求。
(二)运营期,本项目不产生洗车废水。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飞灰、锅炉除尘器废布袋和灰库除尘器废布袋经危险废物鉴别后,按鉴别结果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按原有项目要求执行。
(三)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运行后,烟尘排放量为50.79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5.6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81.09吨/年。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送至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