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建项目

关于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刻痕钢丝生产线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10-19 18:01:54 地区:650000 650100 650106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ID:13482081
投资额--
项目地区650000 650100 650106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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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关于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刻痕钢丝生产线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项目地区650000 650100 650106000000
投资额--
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2026-10-19 18:01:54

二、项目正文

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刻痕钢丝生产线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新疆大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刻痕钢丝生产线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新大环评估〔2026〕7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17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石路42号租赁1号厂房新建刻痕钢丝生产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3分31.204秒,北纬43度54分26.704秒,项目占地面积2340平方米。项目建设高速拉丝机组1套、刻痕钢丝专用生产线2套、配套收线机2台及附属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以高碳钢盘条为原料,经冷拉拔成型、表面刻痕处理、感应加热处理、检验及入库等工序生产钢丝。项目建成后,年产5000吨刻痕钢丝。冬季采暖使用电采暖,生产加热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所有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项目冷拔丝过程中钢丝上附着的固体润滑剂掉落过程产生的拔丝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6年10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3757138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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