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建项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30 17:46:39 地区:440000 441300 441303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ID:13673963
投资额--
项目地区440000 441300 441303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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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项目地区440000 441300 441303000000
投资额--
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2026-10-30 17:46:39

二、项目正文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6〕211号
项目名称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300594309194N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建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6年10月21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10月21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HP2026-005)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石油(惠州)物流有限公司Y11-1堆场(固定刻度区)及中国海上石油平台和陆地井场的测井作业现场。项目主要内容为:

(一)在Y11-1堆场现有在用临时刻度区西北侧设置一处铁丝网围栏结构的固定刻度区,在刻度区中部建设一座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刻度间。在该刻度间内开展放射性测井仪刻度、放射源泄漏检测和放射性测井仪校验活动。主要包括:使用已许可的20枚Ⅲ类镅-241/铍源和19枚Ⅳ类铯-137源分别开展放射性测井仪刻度、放射源泄漏检测,年度刻度和泄漏检测次数均不超过40次;使用已许可的34枚Ⅳ类镅-241/铍源中子校验块分别开展中子测井仪稳定性校验、探测器比对校验,年度稳定性校验和探测器比对校验次数分别不超过24次、120次;使用已许可的8枚Ⅴ类镅-241源密度校验块开展密度测井仪稳定性校验,年度稳定性校验次数不超过24次。以上刻度、泄漏检测、校验活动在同一场所分时进行。该固定刻度区投入使用后,现有临时刻度区停止使用。

(二)在中国海上石油平台和陆地井场的测井作业现场开展放射性测井和中子测井仪探测器比对校验活动,作业地点不固定。其中,放射性测井活动使用已许可的20枚Ⅲ类镅-241/铍源和19枚Ⅳ类铯-137源,单名工作人员的年度放射性测井作业不超过25次;中子测井仪探测器比对校验活动使用已许可的32枚Ⅳ类镅-241/铍源中子校验块,年度探测器比对校验次数不超过60次。

二、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 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工作活动须严格按照许可活动种类、范围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六、 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传 真:020-875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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