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建项目

关于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30 18:08:12 地区:370000 370900 370911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ID:13674770
投资额--
项目地区370000 370900 370911000000
建设单位--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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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关于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
项目类型拟在建项目
项目地区370000 370900 370911000000
投资额--
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2026-10-30 18:08:12

二、项目正文

关于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

公示网址: http://www.tasp.gov.cn/sy/(泰安市民之家)

申请单位: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26号

审批情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许可内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准文号:泰审批民生(农)决字〔2026〕72号

审批机关电话:0538-8290116

泰安市夏张输配水工程(变更部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夏张输配水工程(变更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泰安市夏张输配水工程水影响评价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篇)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所提及的建设内容及工期安排。变更管道工程项目位置:DN1400配水厂进出水管线起点坐标东经116°58′35″,北纬36°9′3″,终点坐标东经116°58′39″,北纬36°9′2″;DN1000输水管线起点坐标东经117°1′6″,北纬36°11′16″,终点坐标东经117°2′49″,北纬36°11′8″。建设性质为新建。变更后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夏张配水厂1座,位于岱岳区夏张镇鸡鸣返村,占地面积1.79hm2,供水规模15万m3/d,主要新建清水池、吸水井及二级泵房、次氯酸钠投加间、机修车间及仓库;并配套建设DN1400配水厂进出水管线双管0.16km,DN1400输水管线单管4.5km、DN1000输水管线单管2.6km。工程占地面积共5.74hm²,其中永久占地1.79hm²,临时占地3.95hm²。工程挖方为5.44万m³,表土剥离0.41万m³,填方5.44万m³,表土回填0.41万m³,无借方和余方。本项目总工期17个月,其中DN1400输水管线单管工程,于2023年6月开工,于2023年9月完工;配水厂工程,于2026年6月开工,计划2027年6月完工;变更管道工程,于2026年10月开工,计划2026年11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74hm²。

(三)本项目涉及沂蒙山泰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68968.80元,该项目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5〕5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在项目开工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

三、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进行变更设计,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四、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泰安市夏张输配水工程水影响评价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篇)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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